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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公私場所:一、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八條令停止污染源之操作、停工(業)者。
二、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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