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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復工試車評鑑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私場所執行試車計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令公私場所改善或停止試車:一、依試車計畫內容進行試車而有違反本法規定。
二、未依試車計畫內容進行試車。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經公私場所改善完成者,得繼續試車。
有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且違反本法規定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按其違規情節,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經令停止試車者,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並於令停止試車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受理該公私場所之再試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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