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申報季排放量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每日計量及記錄其須依前條規定提報之相關紀錄報表。
但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推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者,得每批計量及記錄前條第三款之原(物)料回收量、廢水量、廢溶劑量、廢棄物量與產品產量等項目及數量,且每季至少計量及記錄一次。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無法依前項規定計量及記錄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改變其記錄項目或頻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