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公私場所取得購置成本減免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廠內備妥相關資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公私場所取得耗材費用減免者,應檢送防制設備現場操作紀錄、操作紀錄月報表、防制設備季耗材用量紀錄、購買憑證與廢棄物處理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