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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公私場所應依空氣污染物種類取得之減免額度後,始得減免該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減免不得超過公私場所當季該污染物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百分之五十,當季減免額度有剩餘者,得於下一次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時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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