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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固定污染源因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製程改善、增設防制設備或提升防制效率,致其排放量減少者,其減少之排放量得作為排放抵換量;其因操作時程改變、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所減少之排放量,不得作為排放抵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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