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標準規定之戴奧辛排放限值,焚化爐設計處理量未達四公噸/小時者為0.5ng-TEQ/Nm(3次方),設計處理量達四公噸/小時以上者為0.1ng-TEQ/Nm(3次方)。前項標準值之濃度以毒性當量(TEQ)表示,係由測得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之;採樣及測定應達三次以上並取算術平均值,每次採樣時間應間隔一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