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辦法施行前,依一般廢棄物掩埋場沼氣發電獎勵辦法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獎勵資格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第四季抽取掩埋場所產生之沼氣發電,應依第三條規定,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