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沼氣發電業者獎勵之申請,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專家及學者,審查申請獎勵案件,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其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