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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
屆期未辦理者,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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