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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經接管之公共建設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衍生之下列必要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薪資報酬。
二、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
三、其他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行為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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