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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主辦機關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
協議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調處之。
調處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裁決之。
但主辦機關自任為接管人時,由主管機關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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