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或依據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強制接管營運之目的。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主辦機關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及有關機關並於新聞紙及網站公告五日:一、民間機構之名稱及其主營業所地址。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及依據。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標的設施及範圍。四、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日期。五、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