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本署為開發單位時,會議主席由出席之署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