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會置物品類、容器類及機動車輛類等工作小組,初審徵收費率及補貼費率。各工作小組之委員人數為七人。工作小組之委員席次,依工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等,在本會所占席次之比例分配。各工作小組置召集委員一人,由該工作小組委員互選。本會委員應於召開每屆第一次委員會議時,依專長、意願等登記參加工作小組。各工作小組之委員除為執行迴避原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外,不得任意換組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