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