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