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以上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一、協調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二、督導或協調有關機關對於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三、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