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專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應具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資格;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遴選具有環境保護、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聘兼之。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