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一、公害糾紛所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決。二、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管轄之指定。三、公害糾紛原因及責任鑑定之委託。四、公害糾紛事件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之計算及收取。五、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裁決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