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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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