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就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及本署代表遴聘之,其中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九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