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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13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並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
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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