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辦法評鑑之項目如下:一、經營管理效能。二、專業照護品質。三、安全環境設備。四、個案權益保障。居家式長照機構之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所定項目。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前一年十二月公告之。長照機構評鑑作業程序,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起始日三個月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