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12條

長照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主辦機關認有違反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辦機關得廢止原評鑑處分。
長照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原評鑑處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