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長照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主辦機關認有違反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辦機關得廢止原評鑑處分。長照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原評鑑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