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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6條

綜合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綜合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合併提供居家式服務類及社區式服務類者,其業務負責人資格,依第四條規定。
二、合併提供服務內容包括機構住宿式服務類者,其業務負責人資格,依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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