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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2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應置符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資格之業務負責人一人,綜理長照業務,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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