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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14條

社區式及住宿式長照機構,每聘滿社會工作人員四人者,應有一人以上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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