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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申請案之申請人如下:一、公立長照機構:代表人。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長照機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或長照機構社團法人。
三、前二款以外之長照機構:(一)個人設立:年滿二十歲,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
(二)法人附設:該法人。
(三)團體附設:代表人或管理人。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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