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申請案之申請人如下:一、公立長照機構:代表人。二、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長照機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或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三、前二款以外之長照機構:(一)個人設立:年滿二十歲,且具行為能力之國民。(二)法人附設:該法人。(三)團體附設:代表人或管理人。(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