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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28條

長照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未繳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予註銷之。
長照機構歇業或受撤銷、廢止設立許可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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