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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23條

長照機構由法人、團體或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設立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設立者,其負責人變更,應檢附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負責人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法人、團體或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於取得前項同意後,始得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負責人變更;經取得負責人變更核准文件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核准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長照機構負責人變更登記,並換發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時,應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長照機構由個人設立者,其負責人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新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負責人變更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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