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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22條

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變更者,除負責人變更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於事實發生日三十日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註銷原設立許可證書,並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長照機構之服務項目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註銷原設立許可證書,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並副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二項變更後之設立許可證書,應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之日期、文號及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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