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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20條

長照機構申請擴充或縮減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一、擴充或縮減之理由。
二、影響現有服務對象時,其安置計畫。
三、其屬擴充居家式服務者,第十條第一款所定資料;其屬擴充社區式服務或機構住宿式服務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所定文件、資料。
四、其屬縮減社區式服務或機構住宿式服務者,其建築物位置圖及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並標示用途說明。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擴充或縮減,指服務規模或項目之增加或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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