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公益監察人候選名冊或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已列入或已指派者,應予移除或免職:一、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二、有事實證明從事妨礙公務或違反法令情事,情節重大。三、現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或其設立之長照服務機構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專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