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長照機構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評選董事候選人:一、主管機關代表。二、長照機構法人屬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者,該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三、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長期照顧、社會福利、醫事、法學、財務、管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原始主要捐助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以捐助財產代替出資者,其原始主要捐助人或主要出資人。前項董事遴選小組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