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任董事充任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程序限期補任,屆期仍未完成補任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任董事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