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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3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任董事充任之。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經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程序限期補任,屆期仍未完成補任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任董事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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