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申請主管機關命令解任董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為該長照社團法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二、敘明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之說明或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