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解散前,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一、解散之事由及其相關文件。二、社員總會通過解散之會議紀錄。三、財產清冊及資產負債表。四、財產之處理。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