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4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一、長照機構法人其董事會或監察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二、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
三、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