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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33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三人至十七人組成之。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少於七人。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一、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
二、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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