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於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二、具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三、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董事長一年內無故不召集董事會議。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為政府機關之代表、其他法人或團體推薦者,其本職異動時,應隨本職進退;其推薦繼任人選,並應經董事會選任,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