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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19條

前條無形資產之後續衡量,應採成本模式;其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具有限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應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並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資產有無減損之跡象。
有減損之跡象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評估有無減損。
有減損時,應認列減損損失。
非確定經濟年限之無形資產及商譽,應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並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研究及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認列為損益。
但發展支出符合資產認列條件者,得列為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無形資產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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