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第十四條第四款無形資產,指下列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及商譽:一、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指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長照機構法人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之資產。二、商譽:指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