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流動資產,指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資產:一、因業務所生,預期於其正常營運週期中實現、意圖出售或消耗者。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者。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者。四、現金或約當現金。但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