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負責人及會計主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所設機構業務負責人及會計主管為之。前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