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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8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且完成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後,應由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應先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一、主管機關之合併許可函。
二、捐助章程或捐助章程變更前後條文對照表。
三、存續或新設後第一次董事會之會議紀錄。
四、法人及董事印鑑。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與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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