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獎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一、長照政策之規劃及評價。二、長照服務人力之充實及培育。三、創新型長照服務之推展。四、創新型長照機構之規劃研究。五、長照財務規劃之創新及效率之提升。六、各類型長照服務品質之提升。七、離島偏鄉、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長照服務資源之佈建。八、科技與長照服務資訊系統之整合及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