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非長照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二、長照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三、非長照機構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長照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