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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31條

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
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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