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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30條

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前項業務負責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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